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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区别

来源:欧尚宠物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都有对其合法权益保护的救济功能。但两者有着区别,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两者比较而言,第一,在效力上看,行政诉讼优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的只是行政复议权,而不能替代司法机关对行政争议行使高效力的司法裁决;第二,依赖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存在其自身难以完全克服的不足。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都是行政机关,容易陷入先入为主的境地,从而影响对事实的正确判断和对法律法规的正确理解。在某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由于与被申请人存在密切关系,或者因行政争议本身存在牵连关系,出于包庇牵就被申请人的错误思想出发,可能出现有错不纠的现象。因此,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原则上要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体现了法律对保护复议申请人诉权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国家重视权力之间的制约机制,将行政权充分置于司法监督之下,有利于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也有利于监督被申请人依法行政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上存在着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4、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包括以下这些: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三、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四、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1种观点: 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五)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七)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持续状态的,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明确规定的,自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自海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不及时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申请人再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驳回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但是海关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申请人应当先经海关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2种观点: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四、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时限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五、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六、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的时限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七、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1.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种观点: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有以下这些: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二条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2种观点: 不满海关作出的决定需要向该海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对公民的利益产生侵害,公民有多种救济手段,申请复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行政机关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决定受理,会通知给申请人。等拿到复议决定书后,当事人如果对于处罚的结果不服的还能进一步的提起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一)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是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这里的行政争议,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纠纷。行政复议所要处理的行政争议,核心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适当。这也是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调解制度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二)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可以分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两类。行政复议所要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因为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主体制发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但是,当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成为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则可以一并进行审查。(三)行政复议所采用的方式原则上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所谓书面审查,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从证据材料、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采用书面审查,无须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证人等当面进行质证,可有效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效率。所谓听证方式,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召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然后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方式。

第3种观点: (一)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 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六) 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1种观点: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一) 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 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帐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4. 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5. 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6. 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7. 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8. 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9.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纳税争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 可以在复议时一并提请抽象审查的范围  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海关总署、各海关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规章不属抽象审查范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形: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在该情况下,海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说明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已不存在,只有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终结行政复议程序,才是适当的处理方式。比如,某申请人对特定减免税政策有异议,认为该政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其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为此该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复议申请所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国家发改委来作出解释,不是海关的法定职权,于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该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在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海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是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海关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除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否则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比如,某申请人对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案件迟迟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意见,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海关缉私部门知晓后,为避免激化矛盾,匆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此种情况即不能视作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对于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前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就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海关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决定,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对申请人权益有直接影响。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该权力予以有效监督。《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如果认为该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同时要制作《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在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就要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收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需要注意几个环节:(一)自愿撤回的时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是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的,需要注意两个时间点,一是要在海关复议机关

第2种观点: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行政复议申请书要写明下列内容:1、开头要写好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正文内容是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3、写明事实与理由;4、写好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5、最后写好申请人的名字并附上日期。海关怎么申请行政复议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请问电子邮件发送海关行政复议申请有效吗?有效。电子邮件申请行政复议是一项行政便民措施,但复议机关无法判断申请文件的真实有效性,所以在办理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仍需申请人按照《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材料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不得以其未递交原件为由拒绝受理。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公司被海关暂停报关业务,能申请行政复议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写行政复议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提交的,据以引起行政复议程序发生的法律文书。行政复议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签名和盖章;日期。《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行政复议状怎么写申请人: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行政复议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一、复议的申请(一)、申请复议的时间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或担保确认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2、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以及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可以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二)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了纳税担保;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三)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二、复议的受理(一)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二)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人员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议机关法定人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三)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四)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三、复议的执行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诉裁决书时必须签收。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率,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不法院起诉。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四、诉讼(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有相关法对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一、复议的申请(一)、申请复议的时间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同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可以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或担保确认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2、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出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以及责令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可以在知道上述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二)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6、在提出复议申请前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了纳税担保;7、复议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三)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3、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4、已经依照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的证明材料;5、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二、复议的受理(一)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二)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在复议人员审理中可以申请回避,但要服从复议机关法定人员作出的是否回避的决定。(三)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撤销、收回其复议申请、但必须经过复议机关的同意,复议申请的撤回才产生法律效力。(四)复议申请人认为国家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可以在提起复议申请的同时请求赔偿。三、复议的执行1、复议申请人接到复诉裁决书时必须签收。2、复议决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率,应当自觉执行复议决定。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不法院起诉。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其执行。四、诉讼(一)复议申请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其复议申请的裁决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裁决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诉。(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及行政处罚行为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或者国家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种观点: 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种观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复议决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查询机制,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复议进程中向复议机构或主审人员进行咨询,及时了解与其行政复议权利、义务相关的信息。咨询电话详见办事机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有义务对申请人、第三人就有关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审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等行政复议事项提出的疑问予以解释说明。申请人有权申请回避: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认为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可以申请合议人员或者案件审理人员回避,同时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申请查询复议案卷: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提交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并且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人、第三人向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阅卷要求;(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确定查阅时间后提前通知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三)查阅时,申请人、第三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四)查阅时,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五)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摘抄查阅材料的内容;(六)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涂改、毁损、拆换、取走、增添查阅的材料。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听证: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2种观点: 不服是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依法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以自己名义进行行政复议活动的人。第二,必须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并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人。这里的“认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一定事实根据作出的一种主观判断,至于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确实存在违法或者不当之处,其合法权益是否确实受到侵犯,均不影响其作为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三,必须是海关行政执法关系中的管理相对人。一、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分为以下3种:一是公民。公民如果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成为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在申请复议期限内死亡,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继受其申请人的法律地位,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三是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我国境内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所有组织。实践之中,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具有很多类型。例如,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未办理法人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等,都属于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与法人同样具有相对独立的利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类特殊的民事主体,在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此外,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也具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资格。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一、对漳州海事局所属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海事不服的,申请人可向本局申请复议。1、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本局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本局综合办公室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2、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制作海事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对申请人要求审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并予答复。3、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定的除外。4、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行政负责人在权限内有权依法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及时告知本局及申请人。5、对局属执法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由本局综合办公室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审批后执行;对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案件由本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应诉事宜;对申请人既不提讼又不执行政复议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二、对以漳州海事局名义作出的海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厦门海事局申请复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一、对漳州海事局所属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海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向本局申请复议。⒈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内向本局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本局综合办公室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⒉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制作海事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对申请人要求审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并予答复。⒊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律规定的除外。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行政负责人在权限内有权依法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及时告知本局及申请人。⒌对局属执法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由本局综合办公室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审批后执行;对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案件由本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应诉事宜;对申请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政复议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对以漳州海事局名义作出的海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厦门海事局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海关行政诉讼不仅遵循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而且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制度、辩论原则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还应遵循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处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明显不公平的行政决定,但这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实施司法审查的监督机制。(二)行政复议自行选择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是我国法制民主性的充分体现。当然,考虑到关税纳税争议的专业性很强,《海关法》规定了复议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只能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为了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法律执行力,海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1987年颁布了《海关法》,确立了海关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建立了全面规范的行政诉讼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应当赋予公民、法人诉诸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法制国家的重要原则。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国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在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查其合法性。这不仅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也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有: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海关决定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有争议的;3、对进出境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及相关文件、账簿、资料以及海关将走私嫌疑人扣留、移送等强制措施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发放许可证和执照,海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海关不作为,要求海关履行法律义务的;6、认为海关侵犯法律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海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五)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七)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持续状态的,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明确规定的,自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自海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不及时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申请人再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驳回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但是海关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申请人应当先经海关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3种观点: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期限是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海关行政诉讼不仅遵循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而且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审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制度、辩论原则和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还应遵循行政诉讼的独特原则。(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行政机关应当自行处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变更明显不公平的行政决定,但这只是表明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采用。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确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对行政机关行政决定实施司法审查的监督机制。(二)行政复议自行选择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海关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是我国法制民主性的充分体现。当然,考虑到关税纳税争议的专业性很强,《海关法》规定了复议的前置程序,即当事人只能向上级海关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为了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法律执行力,海关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会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1987年颁布了《海关法》,确立了海关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我国建立了全面规范的行政诉讼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切身利益的,应当赋予公民、法人诉诸司法保护的权利,这是法制国家的重要原则。在推进社会主义法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我国一方面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允许公民在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查其合法性。这不仅是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监督,也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有: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海关决定征收的关税和其他税费有争议的;3、对进出境货物、货物、运输工具及相关文件、账簿、资料以及海关将走私嫌疑人扣留、移送等强制措施不服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发放许可证和执照,海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海关不作为,要求海关履行法律义务的;6、认为海关侵犯法律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7、认为海关侵犯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第1种观点: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分为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四种情形。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还规定了其他的情形。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形: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在该情况下,海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说明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已不存在,只有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终结行政复议程序,才是适当的处理方式。比如,某申请人对特定减免税政策有异议,认为该政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其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为此该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复议申请所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国家发改委来作出解释,不是海关的法定职权,于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该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在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海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是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海关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除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否则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比如,某申请人对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案件迟迟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意见,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海关缉私部门知晓后,为避免激化矛盾,匆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此种情况即不能视作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对于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前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就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海关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决定,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对申请人权益有直接影响。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该权力予以有效监督。《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如果认为该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同时要制作《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在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就要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收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需要注意几个环节:(一)自愿撤回的时间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是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的,需要注意两个时间点:一是要在海关复议机关正式受理该复议申请之后。申请人在收到海关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后,可以随时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二是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要在海关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标志是,海关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撤销、决定履行、变更等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如果只是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制作了复议决定书,但是还没有送达,也不能称其为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撤回复议决定,原则上应当允许。(二)“一事不再理”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由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自愿的,完全是出于自身的考虑和自觉的行为,因此从基本的诚信原则出发,也是不允许其出尔反尔的。但是,如果申请人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有所变化,海关复议机关应当允许。比如,某申请人因对海关估价告知书确定的价格不服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随后在海关受理后、作出复议决定前又撤回了该复议申请,其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海关做出了征税决定。随后,申请人又向海关提出了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该申请人的两个复议申请是针对海关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应当接受其第二次复议申请。(三)被申请人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在海关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被申请人主动意识到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存在问题,决定改变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直接终止该行政复议行为?事实上,海关行政复议审查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无论被申请人是否作出改变,都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因此,只有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得到申请人认可,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才能终结该复议案件审查。三、“复议变更不利禁止”“复议变更不利禁止”原则,广义上说,也是复议决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复议变更不利禁止”原则是指海关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比如,某申请人对海关对其罚款30万元不服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海关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该申请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罚款100万元,于是作出变更为罚款100万的行政复议决定,这就是“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是法律不允许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特殊形式  海关行政复议决定一般分为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等四种情形。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复议办法》”)还规定了其他的情形。  一、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新增加的内容。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有两种情形:  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被申请人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之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在该情况下,海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前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说明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已不存在,只有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终结行政复议程序,才是适当的处理方式。  比如,某申请人对特定减免税政策有异议,认为该政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其进口设备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为此该申请人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海关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复议申请所涉及的内容应当由国家发改委来作出解释,不是海关的法定职权,于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驳回该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是指在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海关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是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海关才履行法定职责,那么,除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否则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  比如,某申请人对海关缉私部门查处的案件迟迟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意见,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予以受理。被申请人海关缉私部门知晓后,为避免激化矛盾,匆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此种情况即不能视作海关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复议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对于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前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在受理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就要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  海关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决定,意味着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对申请人权益有直接影响。为了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该权力予以有效监督。《复议办法》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上一级海关如果认为该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同时要制作《责令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在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时就要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自收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需要注意几个环节:  (一)自愿撤回的时间  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是在任何时间都可以提出的,需要注意两个时间点:  一是要在海关复议机关正式受理该复议申请之后。申请人在收到海关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以后,可以随时提出撤回复议的申请。  二是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要在海关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前。海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标志是,海关复议机关作出维持、撤销、决定履行、变更等复议决定,并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如果只是作出了复议决定,并制作了复议决定书,但是还没有送达,也不能称其为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撤回复议决定,原则上应当允许。  (二)“一事不再理”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由于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是自愿的,完全是出于自身的考虑和自觉的行为,因此从基本的诚信原则出发,也是不允许其出尔反尔的。  但是,如果申请人再次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有所变化,海关复议机关应当允许。比如,某申请人因对海关估价告知书确定的价格不服向海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随后在海关受理后、作出复议决定前又撤回了该复议申请,其撤回复议申请的理由是海关做出了征税决定。随后,申请人又向海关提出了对征税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该申请人的两个复议申请是针对海关两个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的,因此,海关复议机关应当接受其第二次复议申请。  (三)被申请人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在海关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过程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被申请人主动意识到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事实、证据、适用依据等方面存在问题,决定改变原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那么,是否意味着可以直接终止该行政复议行为?事实上,海关行政复议审查的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无论被申请人是否作出改变,都要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确认。因此,只有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得到申请人认可,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海关复议机关才能终结该复议案件审查。  三、“复议变更不利禁止”  “复议变更不利禁止”原则,广义上说,也是复议决定的一种特殊形式。“复议变更不利禁止”原则是指海关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比如,某申请人对海关对其罚款30万元不服向海关提起行政复议,海关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该申请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罚款100万元,于是作出变更为罚款100万的行政复议决定,这就是“作出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复议决定”,是法律不允许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情形如下:(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五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期限是多少天?一般是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行政复议申请人应自知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决定受理的,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即为受理之日。相关行政复议机关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相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日。复议申请人如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综上所述,关于以上问题行政复议受理期限是五日,记得准备好材料去申请,如果是不符和条件的是决定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3种观点: 对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规定,下级海关经上级海关批准后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以作出批准的上级海关为被申请人以及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依法留置送达的,自送达人和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注的留置送达之日起计算;(四)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政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政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五)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六)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七)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持续状态的,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海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六)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履行职责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的明确规定的,自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履行职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自海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履行职责的申请满60日起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不及时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纳税争议事项,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申请人再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驳回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内,但是海关作出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告知申请人应当先经海关行政复议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的范围也称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及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罚性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海关所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海关依法对当事人的保证金抵缴或者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等。(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营自主权,如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等。海关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管理相对人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作出该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海关行政执法领域,许可证和执照是指海关应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批准其开展某项业务、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赋予某种资格的证明文件,例如“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等,都属于海关行政管理中的许可证和执照。海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向管理相对人颁发上述许可证和执照规定了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述条件,向海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海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管理相对人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承担义务,以及承担哪种类型的义务,都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为管理相对人创设义务。(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争议)。海关税收征管行为是海关基于税收征管职能所实施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具体包括海关完税的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以纳税义务人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交税款以及其他税收征管行为。海关实施的税收征管行为对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财产权利及相关权益通常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上述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中,通常将因海关税收征管决定引起的复议争议称为“纳税争议”。对于纳税争议案件,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两者之间没有自主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税收征管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其他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范围不同。有相关法对受理范围均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2种观点: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两个并行的法律救济制度。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而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由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裁决,是最终的解决办法,也被称作“司法最终救济”原则。一、行政诉讼是什么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二、行政复议是什么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比如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人民法院,行政复议的处理机关则是行政机关。二者的性质也不同,行政复议是属于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而行政复议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行政复议的范围要远大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如果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刑事诉讼。提起刑事诉讼后,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能够对其行政复议有最终的裁决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2、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行政诉讼则是依据《行政诉讼法》。 3、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对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服还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4、结案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与本申请人也可自愿达成和解;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5、审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适当性;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6、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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