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3种观点: 一、对漳州海事局所属执法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海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向本局申请复议。⒈对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申请人应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60日内向本局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本局综合办公室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将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局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告知申请人。⒉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局综合办公室在法定时间内组织调查取证,查阅文件资料,制作海事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对申请人要求审查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权限范围进行处理并予答复。⒊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律规定的除外。⒋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局所属执法机构行政负责人在权限内有权依法决定停止执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应及时告知本局及申请人。⒌对局属执法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行为,由本局综合办公室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长审批后执行;对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案件由本局综合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应诉事宜;对申请人既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政复议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对以漳州海事局名义作出的海事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厦门海事局申请复议。
第1种观点: 海关行政复议纠纷可以调解,并不是说调解在所有方面都正当化了。无论是从目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还是从《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海关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都是一种有限的调解制度,即应受这么几个原则的制约:[1]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自愿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个方面。自愿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是指调解必须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复议的涉案海关与申请人双方可以主动申请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复议机关也可以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但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强行调解,调解也不应当成为行政复议程序的必经阶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指虽然涉案海关与申请人愿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但当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或是达成调解协议但在送达前任何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该及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2.合法原则。合法是海关复议调解的另一项基本要求,调解不遵循合法原则,只能导致被法律否定。合法原则主要是指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即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复议调解的特点决定了此处的合法性不同于以往的严格合法性要求,而是一种相对宽松的合法原则。具体而言,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时,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不违反实体法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或可能接受的调解协议。这种相对宽松的合法原则,决定了复议调解与复议决定所遵从的截然不同的制度设计理念,赋予了调解制度在法定框架下的旺盛生命力。如本案中,涉案海关在行政复议调解中从高效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主客观因素和情节,适当地调整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将处罚幅度降低为5%,达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当然,除了上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的原则限制外,由于海关复议调解是争议双方在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的协商和解,因此仅限于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影响的案件。一些涉及国家政治海关行政复议调解经济政策的进出境管理秩序问题、危害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的严重走私行为的处理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能适用调解。此外,海关执法有其自身特点,特别是在一些进出境通关过程中,货物的所有人与办理海关手续的当事人常常不同一,造成有些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关系很复杂。如近年来对海关针对收发货人进行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往往是涉案货物的实际货主。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如直接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往往会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影响。这些复议案件虽然不涉及公共利益,但涉及第三方利益。应该说这类案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但为确保第三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调解过程必须有第三方参加,且调解协议应当经第三人同意。调解适用《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对调解的具体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2]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②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2]调解程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2](1)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2)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3)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4)提出调解方案;(5)达成调解协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海关的某些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向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行政复议决定还是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2.海关强制措施。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第1步: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是持续状态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间自该具体行政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上海海关所辖各隶属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上海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具体列明:1)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及邮政编码;2)代理人代理权限;3)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期间;4)委托日期及委托人、代理人签章;申请人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复议申请。书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料。2、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书应明确以下内容:1)被申请人(作出原具体行
第2种观点: 海关行政复议纠纷可以调解,并不是说调解在所有方面都正当化了。无论是从目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还是从《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海关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都是一种有限的调解制度,即应受这么几个原则的制约:[1]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包括自愿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个方面。自愿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是指调解必须在争议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行政复议的涉案海关与申请人双方可以主动申请复议机关进行调解,复议机关也可以主动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但复议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强行调解,调解也不应当成为行政复议程序的必经阶段。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指虽然涉案海关与申请人愿意通过调解途径解决争议,但当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或是达成调解协议但在送达前任何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该及时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2.合法原则。合法是海关复议调解的另一项基本要求,调解不遵循合法原则,只能导致被法律否定。合法原则主要是指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即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规定。但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复议调解的特点决定了此处的合法性不同于以往的严格合法性要求,而是一种相对宽松的合法原则。具体而言,纠纷当事人在接受调解时,可以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在不违反实体法禁止性规范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或可能接受的调解协议。这种相对宽松的合法原则,决定了复议调解与复议决定所遵从的截然不同的制度设计理念,赋予了调解制度在法定框架下的旺盛生命力。如本案中,涉案海关在行政复议调解中从高效及时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出发,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主客观因素和情节,适当地调整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将处罚幅度降低为5%,达到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当然,除了上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海关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的原则限制外,由于海关复议调解是争议双方在复议机关主持下进行的协商和解,因此仅限于对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没有影响的案件。一些涉及国家政治海关行政复议调解经济政策的进出境管理秩序问题、危害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的严重走私行为的处理等,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能适用调解。此外,海关执法有其自身特点,特别是在一些进出境通关过程中,货物的所有人与办理海关手续的当事人常常不同一,造成有些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关系很复杂。如近年来对海关针对收发货人进行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往往是涉案货物的实际货主。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如直接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往往会对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影响。这些复议案件虽然不涉及公共利益,但涉及第三方利益。应该说这类案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但为确保第三方的利益不受损害,调解过程必须有第三方参加,且调解协议应当经第三人同意。调解适用《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对调解的具体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2]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②行政赔偿、查验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2]调解程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2](1)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的意愿;(2)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后开始调解;(3)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4)提出调解方案;(5)达成调解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确认执法机关已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在提出复议前应确认在合法期限内。如果超过60日,应说明为何超期,是否仍在合理期限内。3、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时须一式三份。4、搜集复议所需材料。5、到法定复议机关(一般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当面提交或邮寄均可。复议机关会在5日给予答复是否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2种观点: 行政复议的范围也称为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及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海关行政处罚。海关行政处罚是海关依法对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罚性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海关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海关行政强制措施是海关所采取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扣留、封存或冻结等行政强制手段。强制执行措施则包括海关依法对当事人的保证金抵缴或者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等。(3)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相对人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营自主权,如材料、设备、产品的进出口经营权等。海关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管理相对人的经营自主权,管理相对人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作出该行政行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4)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领取许可证、执照不予答复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海关行政执法领域,许可证和执照是指海关应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批准其开展某项业务、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赋予某种资格的证明文件,例如“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登记证书”、“集装箱制造和维修工厂登记证书”等,都属于海关行政管理中的许可证和执照。海关行政法律规范对向管理相对人颁发上述许可证和执照规定了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符合行政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述条件,向海关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而海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管理相对人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5)管理相对人申请海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海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6)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承担义务,以及承担哪种类型的义务,都应当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为管理相对人创设义务。(7)海关税收征管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争议)。海关税收征管行为是海关基于税收征管职能所实施的一类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具体包括海关完税的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以纳税义务人银行帐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交税款以及其他税收征管行为。海关实施的税收征管行为对作为纳税义务人的进出口经营单位的财产权利及相关权益通常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上述与税收征管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海关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在海关行政复议中,通常将因海关税收征管决定引起的复议争议称为“纳税争议”。对于纳税争议案件,管理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两者之间没有自主选择救济途径的权利。根据《海关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争议案件属于复议前置类案件,管理相对人对海关税收征管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向与之发生纳税争议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海关具体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2]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