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今年将指导各地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时间、空间、结构分布上进行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安排,鼓励和支持各地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充电设施。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家对充电桩的政策是:安装充电桩应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设施,不允许私自建充电设施,物业公司必须配合充电桩安装工作,并不得借机收取费用,安装充电桩的同时必须单独安装独立电表。法律客观:《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新能源项目用地应遵循节约性原则,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能 用劣地的不用好地,能用未利用地的不用农用地,尽量集中用地,杜绝铺张浪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今年将指导各地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规划时间、空间、结构分布上进行科学合理、适度有序的安排,鼓励和支持各地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充电设施。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建充电站需要的手续如下:1、用电户身份证明材料;2、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用户本人办理无需此项);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4、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的项目,如小区停车场等,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如用户仅租用车位,同时需提供车位拥有者的同意材料。 注:如属人防车位报装,需物业方出具物业证明或客户提供人防车位使用权证。5、如在社会公共场所,如路边等,需得到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划建设等证明材料和许可材料。建充电站注意事项:1、充电站站址应选择在充电需求比较集中和方便的场所,以车棚、架空层为主要安装场所,安全通道、楼梯口及地下停车场禁止安装;2、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地势低洼可能积水、高温热源的场所;3、查看安装场所是否存在无线通讯网络信号,通过手机信号指示等手段初略判断信号质量如何,并了解该区域的信号类别,如:移动、电信、或联通网络信号;4、根据场所内电动车保有量确定安装充电桩的数量(约30台电动车配置1台充电桩)。综上所述,充电桩一定要在配电箱里接线取电,不得在公共照明电路中接线取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装充电桩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1、首先,要有固定车位,不管是产权车位还是租赁车位,这都是刚需(租的车位需要租借合同);2、出具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安装充电设备授权书》,一般物业公司会核实现场情况同意安装私人充电桩,并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就可以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了;3、拿着以上资料,到所在区供电所提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① 个人办理: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② 委托车企办理:需要提供委托办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车企提供)。4、工作人员完成接电;用电申请被正式受理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书》,预约到现场勘察时间,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化长效机制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缺陷调查及主动召回。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主动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的,视程度予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强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报废等全流程监管,对于起火、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开展跨部门联合调查。进一步加强购置补贴审核,提高重点关注企业现场审核比例。落实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车积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制度,承接购置补贴有序退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化发展。衍生问题:建设充电桩国家补贴吗?我国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但与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仍有差距。为了更好的推进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家、地方陆续出台补贴政策。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基础设施,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奖补政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针对小区安装充电桩有明确的扶持政策,不是说物业不给安装就不给安装的 多部委联合颁发《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如果物业不允许安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第2种观点: 新能源充电桩补贴政策是: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重要运用优点:1、便捷住户。住宅小区智能充电站处理小区业主电瓶车充电器困难的问题。组装充电桩,小区业主只需要将车停在智能充电站,根据标示实际操作电池充电。智能充电站的兴起不但克服了小区充电困难的问题,也对处理城市拥堵、推动环境保护具备特别的意义;2、安全系数高。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组装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对业主来说克服了由于客户擅自吊线电池充电安全问题。降低电瓶车充电器造成事故,对住宅小区别的小区业主人身安全增添了安全隐患,对物业公司而言,装上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桩,并且也降低电动车主的经济损失。因为电瓶车集中化放置,便于管理方法,更加好的避免了失窃情况的产生;3、维护电瓶车。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智能充电站也有充斥着全自动停作用,可以做到防过充的作用。这是智能化智能充电站的一个基本原则。商品一定要含有输出功率检验作用。综上所述,商品要可以有效的推断出蓄电池充电输出功率,在充电电池满电后,能马上关闭电源。其他所谓充斥着进入后全自动浮充作用。充斥着之后直接关闭电源才是王道。对电动车的电瓶本身就是一种维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每个地方不一样,具体地方具体分析。法律依据:《上海市促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互联互通有序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 根据互联互通要求,接入市级平台的数据原则上分为两类。一类为与充电导航、状态查询、电量监控有关的基本数据。另一类为与充电预约、费用结算有关的运营数据。第六条 为确保接入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接入数据状态应符合市级平台制定的技术规范要求(具体由市级平台另行制定)。充电设施在项目竣工时应同步将基本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支持同步接入支付等运营数据以实现互联互通和统一便捷支付。第七条 市级平台应通过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接入的静态、动态等数据进行信息核对,督促企业报送真实准确的信息。第八条 市级平台应开展相关数据收集及分析工作,通过线上线下数据匹对分析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数据接入的真实性,为引导本市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推动本市电动汽车发展提供相关数据支撑。第九条 充电设施因区域规划调整、土地性质变更、租约到期或运营服务商战略调整等因素被迁移、拆除、出售转让或设备更换的,应及时向市级平台申请,对其接入信息进行相应调整。
第1种观点: 充电桩建设审批流程:1、充电条件确认;2、供电方案申请:(1)用户正式签订购车合同后,可自行或委托汽车厂商或4S店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2)供电公司营销部在7个工作日内正式答复供电方案。用户应在有效期内到供电公司营销部办理确认手续;3、安装施工:(1)用户正式取得供电方案确认后,由汽车厂商或4S店组织开展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充电桩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但不同车企所选择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会有所不同;(2)不含土建工程的充电设施施工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4、验收申请:充电设施建设完成后,用户需向所在区域供电公司营销部提出验收申请。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公司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在整个过程中,电力公司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第三条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租期一年及以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光伏发电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地应当依据国家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实际,加快编制本地区光伏发电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建设项目。光伏发电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可以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以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明确禁止的区域发展光伏发电项目。
第2种观点: 土地可以做光伏发电项目有:1、在全国土地二调图上,不是基本农田,基本林地等不可用地类。(需要分别去国土、林业部门核实)。2、未压覆矿产、涉军事、文物、保护区、水源地等敏感地。3、光伏项目占地大,要核实区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均满足要求,因小部分土地不能用而进行土地调规。光伏项目用地根据性质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在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等因素情况下,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以下5类土地标准如下: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法律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光伏电站建设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定期检查,确保光伏电站建设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积极探索支持光伏电站建设与防沙治沙、宜林地造林等相结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充电桩补贴标准按照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直流充电设施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300元/千瓦。 换电站每个换电工位增补30万元。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采取事后补贴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3种观点: 建充电站国家有补贴。建立充电站所扶持的企业充换电设施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以下简称“企业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1、投资建设企业平台的充换电建设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充换电企业”),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表述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2、充换电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并出具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凭证;3、充换电企业具备完善的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建设运营安全;4、充换电企业具备8名以上充换电设施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3人,高压电工不少于2人;5、企业平台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要求。对充换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6、接入充电桩规模不少于1000个。综上所述,建立充电站解决充电电费的收取和人工问题;解决小区电动车用户私下拉线充电影响小区形象问题;解决电动车充电收费不透明等问题;根据省消防规范要求,杜绝安全隐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第三条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充电设施建设所在区财政各负担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条 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减少有害物质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2种观点: 政府在充电桩项目上实行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补贴资金等。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发展,充电桩成为了电动汽车用户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为了促进电动汽车市场的发展,各级政府对充电桩项目实施了多种扶持政策。首先,国家和地方政府为充电桩项目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其次,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补贴资金政策,向充电桩建设企业提供一定数量的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以降低投资成本和提高建设效率。此外,政府还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大对充电桩建设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充电桩建设规模的扩大。充电桩项目具体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充电桩项目可以根据不同层面的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可以参考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相关文件。例如,《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充电桩建设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和按照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政策。总之,充电桩项目政府有扶持,包括税收优惠、补贴资金等,这些政策旨在促进电动汽车市场的发展和推广。同时,建设企业还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要求,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标准,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推进充电桩建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和输送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支持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与配套储能项目建设。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和输送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实行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电网联通等政策。
第3种观点: 支持自 (专)用充电桩共享改造。对支持自(专)用桩共享改造的物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500元/桩,由充电企业代为申请;给予充电设备补贴政策,充电设施 (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按充电设备金额的50%标准给予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600元,交流充电设施千瓦补贴上限300元。 直流充电桩。在中心城区和中心城区以外地区新建直流充电桩分别给予150元/千瓦、2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直流充电桩给予3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市内新建单桩功率不低于350千瓦的超高压充电桩,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桩(含小功率直流充电桩)。在市内新建交流充电桩及小功率直流充电桩,给予5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此次政策是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加大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重点在于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 在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方面,明确对在市内购买和首次注册登记并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在获得国家购置补贴后,可按要求申领重庆市购置补贴,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技术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具体看,我市新能源公交车购置补贴约为同期国家购置补贴标准的20%,非快充类纯电动公交车、快充类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单车补贴上限分别为1.3万元、0.94万元、0.55万元。充电桩的分类?1、以安装条件进行分类,主要分为立式充电桩和壁挂充电桩立式充电桩无需靠墙,适用于户外停车位或小区停车位,而壁挂式充电桩必须依靠墙体固定,适用于室内和地下停车位。 2、以服务对象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公共充电桩、专用充电桩和自用充电桩。公共充电桩由政府机关等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机构置办,服务对象面向任何电动汽车车主,例如公共停车场。而专用充电桩多为企业建造,服务对象为客户和内部人员,例如商场停车场。自用充电桩为私人充电桩,安装于私人领域,不对外开放。3、以安装地点防护等级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室内充电桩和室外充电桩。 4、以充电接口的数量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一桩一充和一桩多充。目前市场上充电桩以一桩一充式为主,在公交停车场这样大型停车场中,需要多充式充电桩,同步支持多台电动车充电,不但加快充电效率,也节省了人工。 5、以充电类型进行分类,主要分为交流充电桩和直流充电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第1种观点: 理论上,“未利用土地”、大部分“建设用地”可以用作光伏项目的场址,小部分“农业用地”可以通过农光互补的形式开展。对于占用未利用地的,区分为不压占土地用地部分和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目前光伏项目用地根据性质主要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3.未利用地是指除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对于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对于非建设用地,则需履行不同的用地手续。1.农用地光伏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无论是否为全部占用,以及占用农用地大小,原则上均不得直接出让,该项目所有用地部分均应依法履行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通过划拨、出让等方式取得项目用地。为此,项目投资方需尽量确保项目不占用农用地。2.永久性建筑用地光伏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光伏电站项目中的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主要涉及变电站、综合楼和生活服务设施。对于光伏项目中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即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无需改变土地用途,但双方需签订好补偿协议,并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国有未利用地,还可以采取划拨的方式取得用地;对于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对于已经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荒”土地,光伏企业可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从承包人处取得土地使用权。3.非永久性建筑用地依据《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规定,光伏项目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占用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非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无需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法律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第三条 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其中对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应当从严提出要求,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第四条 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利用监管: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的光伏方阵,应由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3种观点: 工矿用地可以建光伏电站。建设光伏电站的流程如下:1、项目可行性研究: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选址、电站规模、环境影响评估、技术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评估等;2、规划和设计: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结果,制定项目规划和设计方案,包括工程布局、土地开发、设备选型、施工方案等;3、审批和融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地使用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核准等审批手续,同时进行融资和投资计划;4、设备采购和建设:确定设备供应商和施工单位,进行设备采购和建设,包括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光伏组件安装等;5、运营和维护:建设完成后,进行试运行和调试,正式投入运营。同时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电站稳定运行和发电效益。建设光伏电站需要满足的条件:1、土地条件:需要有一定的土地面积,光照条件好,无高耸建筑、树木等遮挡,地质条件稳定;2、资金条件:建设光伏电站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营维护等方面的资金;3、所在地政策支持:有利于光伏电站建设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补贴政策等;4、电网接入条件:需要有良好的电网接入条件,电网容量足够,电网稳定运行;5、所在地环境影响评价: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6、相关技术条件:需要有一定的技术实力,掌握光伏电站的相关技术知识,能够进行设备安装和运营维护等工作。综上所述,光伏电站建设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技术、环保、政策等。同时,建设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保障光伏电站和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促进光伏发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谨芦蠢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用电户身份证明材料;2.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用户本人办理无需此项);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4.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的项目,如小区停车场等,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如用户仅租用车位,同时需提供车位拥有者的同意材料。 注:如属人防车位报装,需物业方出具物业证明或客户提供人防车位使用权证。5.如在社会公共场所,如路边等,需得到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划建设等证明材料和许可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2种观点: 建充电站需要的手续如下:1、用电户身份证明材料;2、经办人身份证明资料及授权委托书(用户本人办理无需此项);3、用电地址物业权属证明资料;4、对于占用小区公共场所的项目,如小区停车场等,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如用户仅租用车位,同时需提供车位拥有者的同意材料。 注:如属人防车位报装,需物业方出具物业证明或客户提供人防车位使用权证。5、如在社会公共场所,如路边等,需得到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划建设等证明材料和许可材料。建充电站注意事项:1、充电站站址应选择在充电需求比较集中和方便的场所,以车棚、架空层为主要安装场所,安全通道、楼梯口及地下停车场禁止安装;2、充电站不宜设在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地势低洼可能积水、高温热源的场所;3、查看安装场所是否存在无线通讯网络信号,通过手机信号指示等手段初略判断信号质量如何,并了解该区域的信号类别,如:移动、电信、或联通网络信号;4、根据场所内电动车保有量确定安装充电桩的数量(约30台电动车配置1台充电桩)。综上所述,充电桩一定要在配电箱里接线取电,不得在公共照明电路中接线取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装充电桩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1、首先,要有固定车位,不管是产权车位还是租赁车位,这都是刚需(租的车位需要租借合同);2、出具物业管理单位《同意安装充电设备授权书》,一般物业公司会核实现场情况同意安装私人充电桩,并在《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上签字盖章,就可以提出用电报装申请了;3、拿着以上资料,到所在区供电所提出充电设施用电报装申请:① 个人办理: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② 委托车企办理:需要提供委托办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新能源小客车购车充电条件确认书》、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车企提供)。4、工作人员完成接电;用电申请被正式受理后,供电公司工作人员填写《客户用电报装申请书》,预约到现场勘察时间,并完成供电方案答复。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 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市场化长效机制落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缺陷调查及主动召回。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理处罚的,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不主动召回、造成重大事故的,或者被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的,视程度予以暂停或取消推荐车型目录、暂缓或取消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机制,强化对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运营、报废等全流程监管,对于起火、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开展跨部门联合调查。进一步加强购置补贴审核,提高重点关注企业现场审核比例。落实和完善新能源乘用车积分交易政策,加快研究新能源商用车积分交易制度,承接购置补贴有序退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市场化发展。衍生问题:建设充电桩国家补贴吗?我国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但与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仍有差距。为了更好的推进充电桩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国家、地方陆续出台补贴政策。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基础设施,现已形成较为完善的奖补政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国家针对小区安装充电桩有明确的扶持政策,不是说物业不给安装就不给安装的。2.多部委联合颁发《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如果物业不允许安装,可以向住建委投诉,同时安装充电桩必须单独安装独立电表。法律依据:《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 第一条 本文适用在居民区建设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自用桩”),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专用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用桩”),指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物业”)或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等单位,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建设的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桩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快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服务和应用环境,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奖励。大气污染城市2016-2020年奖励门槛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分别不低于3.0万辆、3.5万辆、4.3万辆、5.5万辆、7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3%、4%、5%、8%、10%。中部城市2016年-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2%、3%、4%、5%、6%。其他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分别不低于1.0万辆、1.2万辆、1.5万辆、2.0万辆、3.0万辆。且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数量占本地区新增及更新的汽车总量比例不低于0.5%、1%、1.5%、2%、3%。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针对小区安装充电桩有明确的扶持政策,不是说物业不给安装就不给安装的 多部委联合颁发《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如果物业不允许安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